根據(jù)《糧食行政執(zhí)法委托書》,沅江市發(fā)展和改革局(沅江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委托沅江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使12項權力,公示如下:
一、委托事項及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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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權限名稱 |
權力類型 |
處罰依據(j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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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糧食收購企業(yè)未按照規(guī)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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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糧食收購者未執(zhí)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等六類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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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yè)未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guī)定使用倉儲設施、運輸工具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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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yè)將五類情形的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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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虛報糧食收儲數(shù)量等九類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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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yè)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jié)嚴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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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糧油倉儲單位未在規(guī)定時間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備案內容弄虛作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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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糧油倉儲單位不具備規(guī)定條件從事倉儲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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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糧油倉儲單位的名稱不符合規(guī)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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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對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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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對違反規(guī)定,侵占、損毀、擅自拆除或者遷移政府投資建設的糧食流通基礎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逾期不恢復原狀、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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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糧食經營者在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銷售出庫、運輸和政策性糧食購銷活動中違反質量安全管理有關規(guī)定;糧食經營者在收購等環(huán)節(jié)發(fā)現(xiàn)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糧食,未及時向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等部門報告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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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糧食質量安全監(jiān)管辦法》第四十六條 |
二、委托期限
2025年4月1日至2027年12月31 日,期間如上級部門有新規(guī)定按新規(guī)定執(zhí)行。
三、委托權限的管理范圍
沅江市轄區(qū)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