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1〕16號
申請人:譚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譚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XX公司生產的XX產品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一事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1年9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投訴答復函》,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復。
申請人稱:其于2021年5月31日在超市購得XX公司生產的XX產品,認為該產品固形物配料占比標注錯誤、營養成分表標注超出允許誤差范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申請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后,被申請人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了《投訴舉報答復函》,申請人對該《答復函》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XX公司生產的“XX”產品,其主要原料為辣椒、食用鹽、白酒。剁辣椒在生產過程中加入食鹽,導致辣椒中細胞液的濃度小于鹽水的濃度,為維持滲透壓的平衡,辣椒中的細胞脫水,最終呈現固液混合狀態。該產品包裝標識上標明固形物含量≥60%,實際產品固形物含量在60%-75%之間,新鮮辣椒含水量在85%以上,按照國家固形物測定標準,其固形物實際含量符合其標注。《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問答(修訂版)“(四十八)獲得營養成分含量的方法:1.直接檢測:選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測方法,在沒有國家標準方法的情況下,可選用AOAC推薦的方法或公認的其他方法,通過檢測產品直接得到營養成分含量數值。2.間接計算:A.利用原料的營養成分含量數據,根據原料配方計算獲得;B.利用可信賴的食物成分數據庫數據,根據原料配方計算獲得。”XX公司用間接計算的方式獲取營養成分數據,其標示的能量包含了膳食纖維、乙醇等產能營養素提供的能量,其能量計算值符合上述規定。請復議機關依法維持其作出的回復,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訴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譚某于2021年5月31日超市購得XX公司生產的XX產品,認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食品安全法》之規定,存在欺詐誤導消費者行為的問題,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舉報,要求被申請人對企業進行行政處罰,并依法獎勵舉報人。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后,對被投訴人生產的XX產品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了書面答復意見,答復意見中明確告知申請人:被投訴人食品生產許可證涵蓋“剁辣椒”食品類別蔬菜制品,證書編號為XX,有效期2021年X月X日至2024年X月X日;剁辣椒在生產過程中因加入食鹽,辣椒中的細胞液的濃度小于鹽水濃度,為維持滲透壓平衡,辣椒中的細胞脫水,最終呈現固液態混合狀態;該產品在計算能量時,包括了乙醇、膳食纖維等產能營養素提供的能量,其能量計算值符合相關規定,并通過郵寄方式將《答復函》寄送給申請人。
上述事實有舉報投訴信、舉報投訴答復函、購物發票、小票產品圖片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第4.1.3.1.2項、《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問答(修訂版)第二十三條、《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第六條、《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在本案中申請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申請人寄發投訴舉報材料,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反映被舉報人生產的涉案食品包裝標注錯誤問題,于7月19日作出答復,未發現被舉報人存在對涉案食品標簽標識中配料排序、能量計算不規范的行為,已履行了對食品投訴舉報的查處和反饋職責,程序合法,本機關予以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舉報答復函》。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