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2〕21號
申請人:黃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黃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xx產品存在違法行為一事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 2022年9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的《舉報投訴答復函》,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2年2月20日網購了沅江市xx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銷售的xx產品,產品標準號標注錯誤,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沅江市xx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采購食品時,應當查驗《產品檢驗報告》的檢驗結論是否符合產品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沅江市xx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查檢《產品檢驗報告》時,應知道《產品檢驗報告》的檢驗標準與產品標注的產品標準號不同。沅江市xx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明知涉案產品標注的產品標準號GB2767錯誤。被申請人答復認為有充分證據證明被舉報人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免予處罰,明顯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申請人對答復意見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2年7月14日對沅江市xx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其銷售的xx已于2022年5月全部銷售完畢,該公司向被申請人提供了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檢驗報告》和進貨憑證等材料,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可以免予處罰。被申請人依法作出的回復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請復議機關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黃某于2022年2月20日網購了沅江市xx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銷售的xx產品,認為該產品標注的執行標準GB2726是虛假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于 2022年6月15日向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要求被申請人對企業進行查處并對其予以獎勵。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舉報投訴答復函》,對沅江市xx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免予處罰并回復了申請人。
上述事實有舉報投訴信、舉報投訴答復函、購物截圖、產品圖片、供貨商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出廠檢驗報告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本案中,經被申請人現場檢查,案涉第三人沅江市xx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銷售的xx已于2022年5月全部銷售完畢,沅江市xx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向被申請人提供了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檢驗報告》和進貨憑證等材料,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盡到了進貨查驗職責,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依據上述規定可以免予處罰,本機關對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意見予以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的《舉報投訴答復函》。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