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蔡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蔡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沅江市xx鎮xx廠生產的“xx”商品時存在未予答復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 2022年12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行為違法;2、請求責令被申請人在期限內處理該案件。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2年9月29日以掛號信郵寄了一份投訴舉報材料至被申請人,舉報投訴沅江市xx鎮xx廠生產的“xx”不符合相關規定,至今被申請人都未以任何書面形式回復處理結果。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未予答復的處理結果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我局收到投訴舉報后,隨即安排執法人員開展調查,并于2022 年10月19日作出《投訴舉報回復函》并通過EMS郵寄的方式將書面處理結果送達了申請人,相關快遞追蹤信息也顯示申請人已簽收。因此,我局在法定期限內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履行了法定職責,符合法律規定。請求復議機關駁回被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蔡某于2022年9月7日在超市購買了沅江市xx鎮xx廠生產的“xx”,認為其標示違反了《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第4.1.5.6條規定,于2022年9月29日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舉報,要求被申請人對企業進行查處,并依法獎勵舉報人。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申請人投訴舉報后,對被投訴人沅江市xx鎮xx廠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了書面答復意見,并通過EMS郵寄方式(單號為xxxx)將《回復函》寄送給申請人。2022年12月27日,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告知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上述事實主要有下列證據證明:
一、申請人購物截圖及商品圖片;
二、申請人舉報投訴信;
三、被申請人舉報投訴回復函及送達回證;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舉報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對舉報人實行獎勵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告知或者獎勵。”在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2年10月5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材料后經調查核實于10月19日作出《投訴舉報回復函》告知申請人:“我局對你的相關訴求不予支持”,并于同日通過郵政快遞將《投訴舉報回復函》送達給申請人,符合上述規定。申請人的申請沒有事實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