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湖南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沅江市自然資源局
委托代理人:湯某某。湖南XX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張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自然資源局未對其宅基地確權申請履行法定職責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2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調查處理該宅基地使用權糾紛。
申請人稱:申請人系沅江市黃茅洲鎮(zhèn)黃茅洲村村民。1996年因故將房屋拆除,并在宅基地上種植了樹木。2006年回村后發(fā)現同村村民李某某已經在其宅基地上修建了房屋,從而引發(fā)宅基地使用權糾紛。2021年至2022年期間,申請人就該宅基地使用權糾紛向法院起訴,法院審理后認為該宅基地糾紛需先經政府部門處理,對處理結果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訴。申請人根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于2023年11月2日向被申請人提起宅基地確權申請,但被告知其沒有處理宅基地糾紛的權限。申請人對此不服,認為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職責,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的此項訴求是對宅基地分配不服的訴求,而非宅基地使用權糾紛的訴求,該訴求不是被申請人的法定職責。事實與理由如下:
1.生效判決(2022)湘09民終XXXX號民事裁定書中明確,該爭議宅基地因申請人1992年改變土地用途,2005年被黃茅洲村村民委員會將此地分配給本村村民李某某建住宅。
2.黃茅洲村村民委員會是爭議宅基地處置權利人,2005年將此地分配給李某某使用,2021年同意申請人另找宅基地,案涉地塊的使用權明確。
3.申請人與黃茅洲村村民委員會之間的糾紛不是土地使用權糾紛,而是不服宅基地使用權分配的糾紛,此糾紛不是被申請人的法定職責。因此,請求復議機關予以駁回。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系沅江市黃茅洲鎮(zhèn)黃茅洲村村民。1996年因故將房屋拆除,并在宅基地上種植了樹木。之后一直居住在他處,亦未在案涉宅基地上建房。2005年,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李某某經村委同意在案涉宅基地上建房居住至今。2006年申請人回村后發(fā)現李某某已經在案涉宅基地上修建了房屋,于是主張其宅基地使用權權利。2021年4月,黃茅洲村村委就此事組織調解,同意重新劃定宅基地給申請人建房,但申請人不同意,堅持要案涉宅基地。2021年至2022年期間,申請人就該宅基地使用權糾紛向法院起訴,法院審理后認為該宅基地糾紛需先經政府部門處理,對處理結果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訴。一審、二審均予以駁回。2023年11月,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遞交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申請書,被申請人回復稱不是其法定職責。申請人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行政復議申請書、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申請書、電話錄音文字記錄、法院裁判文書、調查筆錄、調解記錄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fā)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因此,對土地權屬爭議案件進行調查處理是被申請人的法定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也就是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宅基地享有使用權,且每一戶只能對一塊宅基地享有使用權,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應當由集體收回。本案中,申請人在案涉地上的房屋已經拆除多年,黃茅洲村村委收回該宅基地并重新分配給他人符合上述規(guī)定。申請人對案涉地已經不再擁有使用權,如需再擁有宅基地使用權,需向村集體重新申請,而不是對使用權已經明確的案涉地主張權利。因此,申請人主張的宅基地使用權爭議實際是不服村集體對宅基地重新分配的糾紛,此類糾紛的處理不是被申請人的法定職責。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