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沅江市XX生鮮超市
經營者:熊某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沅江市XX生鮮超市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沅市監處罰〔2024〕XXX號)(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決定書》),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10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2024年5月14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檢查時,認定申請人銷售的胡蘿卜甲拌磷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的要求,并對其沒收違法所得33.6元,罰款9966.4元。申請人于6月20日向被申請人提交了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人為個體工商戶,本身不具備專業的檢驗能力,且申請人進貨時是按正規渠道、按規定查驗了相關的檢驗報告均為合格后才進行采購的,在得知檢驗不合格后及時下架并停止銷售了該產品。申請人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申請人對該行政處罰決定不服,遂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17日向申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NO:AFSQE05XXXXXXXX)并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現場已無抽檢同批次的胡蘿卜,但申請人無法提供供貨方的資質及進貨票據。執法人員對申請人未查驗供貨方的資質的行為下達了《責令整改通知書》,申請人于8月20日補充提供了供貨方的資質證明及進貨票據。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免予處罰的情形。被申請人充分考慮申請人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未造成嚴重后果等方面的因素,結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規定作出的減輕處罰的決定并無不當,請求駁回申請人的申請事項。
經審理查明:
2024年5月14日,被申請人會同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對申請人經營的食品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胡蘿卜的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胡蘿卜甲拌磷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
6月17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NO:AFSQE05XXXXXXXX)并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現場已無抽檢同批次的胡蘿卜,但申請人無法提供供貨方的資質及進貨票據。被申請人制作了《現場筆錄》,下達了《責令整改通知書》。
6月25日,被申請人對此違法線索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申請人于5月13日從長沙縣黃興鎮XX蔬菜經營部以1元/斤的價格購進1件胡蘿卜,共計10kg,總價20元。銷售價格3.36元/kg,涉及貨值金額33.6元。
8月20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了詢問,制作了《詢問筆錄》一份,申請人補充提供了供貨方的資質證明及進貨票據。
8月29日,被申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申請人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9月9日,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沅市監處罰〔2024〕XXX號),對申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予以警告;對申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沒收違法所得33.6元,處罰款9966.4元。
另查明,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具有檢測食用農產品的資質和證書(證書編號20231900XXXX)。
上述事實有現場筆錄、詢問筆錄、責令整改通知書、立案審批表、處罰告知書、處罰決定書、檢測報告、抽樣單、送達回證、檢測公司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共沅江市委辦公室沅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沅辦發〔2019〕7號)第三條第(十)項“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以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條“縣級、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職權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行政處罰案件”的規定,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具有管理、處置本轄區內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的職責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第六十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案中,被申請人于6月25日立案,8月29日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申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9月9日作出處罰決定,符合上述規定,程序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第二款規定,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第四款規定,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本案中,被申請人6月17日對申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申請人未能提供供貨方的資質及進貨票據,被申請人下達了《責令整改通知書》后,申請人才于8月20日補充提供了供貨方的資質證明及進貨票據,證明申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的相關義務,被申請人對其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作出予以警告的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申請人銷售了的胡蘿卜甲拌磷超標,屬于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申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免予處罰的規定,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予以處罰。鑒于申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積極改正錯誤,涉案貨值較小,其行為符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一章第一節第十點規定的減輕處罰的情形,被申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3.6元,處罰款9966.4元的處罰決定符合規定,處罰適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觸及安全底線、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侵犯知識產權以及危害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違法行為,不適用不予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據過罰相當原則結合實際情況酌情減輕處罰:……(三)農貿市場、小型超市、小攤販等從事食品、食用農產品零售的經營者,銷售的食品、食用農產品農藥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超限額度較小,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輕微能夠主動消除、減輕的,可以減輕處罰,多次抽檢不合格的除外。……從上述規定以及立法目的來看,食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違法行為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不予行政處罰的一般性規定。本案中,申請人銷售農藥殘留超標的食用農產品,構成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顯然不適用不予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沅市監處罰〔2024〕XXX號)。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