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姚某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姚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舉報投訴處理,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5年3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投訴答復函》,責令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8月7日購買到沅江市XX米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喜來華香米”,該產品標簽標識的營養成分表中蛋白質標示值為7.6g/100g,NRV%標注為12%,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的規定,蛋白質含量7.6 g/100g,通過計算其NRV%應該為13%,因此該涉案產品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2024年12月28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被申請人于2025年1月17日作出《投訴舉報回復函》,申請人不服處理結果,遂申請復議。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5年1月3日收到申請人寄來的投訴舉報材料,反映沅江市XX米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喜來華香米”產品營養成分表中蛋白質營養素參考值標注錯誤。被申請人對涉案公司進行檢查,查實涉案產品標簽標識的營養成分表中蛋白質標示值為7.6g/100g,營養素參考值為12%。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附錄A計算,營養素參考值(NRV%)為7.6/60×100%=12.6%,同時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問答(修訂版),NRV%<1%時,因四舍五入取整,NRV%應標示為13%。該涉案產品營養成分表中蛋白質營養素參考值數據修約標示錯誤,食品標簽存在瑕疵,但鑒于涉案產品NRV%標示值相比計算值偏差較小,不足以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被申請人責令該公司對其進行整改,在該公司完成改正的情況下,被申請人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并于2025年1月17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答復函》告知舉報投訴處理情況。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投訴處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復議機關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審理查明:2024年12月28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沅江市XX米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喜來華香米”產品營養成分表中蛋白質NRV%標注錯誤,被申請人于2025年1月3日收到申請人寄來的投訴舉報材料,隨后被申請人對涉案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查實涉案產品標簽標識的營養成分表中蛋白質NRV%標注錯誤,該涉案產品蛋白質NRV%標示為12%,而通過計算,準確標示應為13%。鑒于涉案產品NRV%標示值相比計算值偏差較小,不足以對消費者造成誤導,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和《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決定不予行政處罰,并責令改正。2025年1月16日,被申請人對該投訴舉報作出《舉報投訴答復函》,并于2025年1月17日通過郵政快遞(EMS)向申請人郵寄。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投訴舉報信、《舉報投訴答復函》、購物交易憑證、商品照片,被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答復書、責令改正通知書、物流軌跡、改正后的商品標簽照片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依據《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標簽、說明書瑕疵:(四)營養成分表、配料表順序、數值、單位標示不規范,或者營養成分表數值修約間隔、“0”界限值、標示單位不規范的”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問答(修訂版)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本案中,被申請人經調查后發現案涉產品存在蛋白質營養素參考值數據修約標示錯誤,屬于食品標簽瑕疵,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以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十四條“下列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一)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包裝袋有關載明事項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及時改正的;……”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法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并責令改正,并無不當。被申請人于2025年1月16日對該投訴舉報作出《舉報投訴答復函》,向申請人告知投訴舉報處理情況。被申請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事項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投訴答復。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