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徐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黃茅洲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未履行機構改革職責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5年11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一、確認被申請人未依法履行機構改革的相應職責的行為違法;二、責令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落實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待遇。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1997年被政策性安置到原志成農技站工作,2006年機構改革被強制分流。被申請人未按照《沅江市黃茅洲鎮農村稅費綜合配套改革實施方案》的要求落實其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補繳分流前后應繳的養老保險費用等待遇。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職責,遂提起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系2006年機構改革分流人員。《沅江市鄉鎮機構改革實施方案》明確規定“嚴格按重新核定的鄉鎮行政事業編制數,實行全員競爭上崗的制度”,“對主動提出分流的人員適當提高生活補助標準”,“分流人員實行‘兩個退出’,即退出編制管理序列、退出財政供養序列。”以上說明《黃茅洲鎮農村配套改革方案》是按上級要求正常開展的機構改革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存在“強制分流”“隱瞞”等情況。
從市社保中心了解到,全市所有職工社保信息從1997年起開始有記錄,個人自主查詢均只顯示現有新系統即2014年以來的社保繳費記錄。經查詢,申請人目前社保狀態正常,單位部分、個人部分無斷繳、少繳。記錄顯示2007年2月已完成分流前即2005年12月之前的社保補繳,2007年3月至2014年9月每年正常繳費,2014年10月,社保啟用新系統后,改為每月繳費,不存在斷繳、少繳養老保險。
被申請人嚴格按照《黃茅洲鎮機構改革人員競聘上崗實施辦法》中明確的分流人員補助標準以及2022年7月29日《沅江市七站八所分流人員有關問題調度會會議紀要》(沅府閱〔2022〕26號)規定的補助標準、公積金標準進行繳納,已經履行相應職責。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1993年被安置到沅江市原志成鄉(現屬沅江市黃茅洲鎮)農技站工作,2006年機構改革競聘落崗,被列為分流人員。
2005年11月9日,根據湖南省、益陽市農村稅費綜合配套改革領導小組的批復意見并經審核同意,沅江市出臺《沅江市農村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實施方案》(沅委〔2005〕43號)、《沅江市鄉鎮機構改革實施方案》(沅辦字〔2005〕102號)、《沅江市鄉鎮機構改革人員分流實施方案》(沅農改辦〔2005〕2號)。《沅江市鄉鎮機構改革實施方案》任務目標為調整行政區劃、精簡鄉鎮機構、重新核定編制、分流富余人員等,其中對分流人員實行“兩個退出”,即退出編制管理序列、退出財政供養序列。《沅江市鄉鎮機構改革人員分流實施方案》中鄉鎮事業編制人員分流辦法規定,對競爭落崗人員發放一定的生活補助,具體標準由各改革主體根據法律法規、自身經濟狀況及實際情況確定。
2006年1月18日,被申請人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制定了《黃茅洲鎮農村配套改革方案》、《黃茅洲鎮機構改革人員競聘上崗實施辦法》,明確了分流人員的補助標準,對原農技、農機、水產事業單位自愿不參與競爭上崗的,發放200元/月的生活補助金,幫助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單位部分;競爭落崗的,發放150元/月的生活補助金,幫助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單位部分。
2015年12月14日,沅江市《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會議備忘錄》載明,原則同意將農村綜合改革分流人員納入此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實施范圍,按上一年度省社會平均工資的60%繳納養老保險。
2022年7月29日,《沅江市七站八所分流人員有關問題調度會會議紀要》(沅府閱〔2022〕26號)載明,參照周邊區縣市標準,適當提高分流人員待遇,對原參與競爭上崗的分流人員生活補助,由原有的600元/月/人,提高到1000元/月/人;同意解決分流人員的住房公積金,標準為350元/人/月,根據政策由個人負責50%;解決好分流人員的社保、醫保問題,單位部分按照原有渠道和政策標準落實到位,個人部分仍由個人負責。
另查明,被申請人按政策為申請人發放了生活補助金,2006年至2013年3月為150元/月,2013年4月至2016年12月為270元/月,2017年1月至2022年為650元/月,2023年至今為1000元/月,其中扣除了養老、醫療等費用的個人部分。
再查明,2014年10月,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被申請人按照上一年度省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申請人繳納養老保險。
上述事實有《沅江市鄉鎮機構改革實施方案》、《沅江市鄉鎮機構改革人員分流實施方案》、《黃茅洲鎮農村配套改革方案》、《黃茅洲鎮機構改革人員競聘上崗實施辦法》、黃茅洲鎮分流人員生活費發放明細計算表、湖南省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查詢信息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根據《沅江市鄉鎮機構改革實施方案》、《沅江市鄉鎮機構改革人員分流實施方案》等改革文件的精神,被申請人作為鄉鎮機構改革的實施主體之一,具有落實改革政策的相應職責。
《沅江市鄉鎮機構改革實施方案》任務目標為調整行政區劃、精簡鄉鎮機構、重新核定編制、分流富余人員等,其中對分流人員實行“兩個退出”,即退出編制管理序列、退出財政供養序列。《沅江市鄉鎮機構改革人員分流實施方案》中鄉鎮事業編制人員分流辦法規定,對競爭落崗人員發放一定的生活補助,具體標準由各改革主體根據法律法規、自身經濟狀況及實際情況確定。《黃茅洲鎮機構改革人員競聘上崗實施辦法》明確了分流人員的補助標準,對原農技、農機、水產事業單位自愿不參與競爭上崗的,發放200元/月的生活補助金,幫助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單位部分;競爭落崗的,發放150元/月的生活補助金,幫助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單位部分。本案中,被申請人提供的黃茅洲鎮分流人員生活費發放明細計算表、湖南省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查詢信息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已經按月按政策為申請人發放了生活補助金,繳納了養老保險費的單位部分,其已經履行了落實機構改革政策的相應職責。
《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第三點規定,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本案中,申請人系機構改革下崗分流人員,其已退出編制管理序列、退出財政供養序列,被申請人按照上一年度省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申請人繳納養老保險符合政策規定。
《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文件規定,改革后,對于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改革前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后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本案中,沅江市2015年12月14日《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會議備忘錄》已經同意將農村綜合改革分流人員納入此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實施范圍,說明分流人員2014年之前的工作年限都已作為視同繳費年限。申請人的湖南省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查詢信息表明,從2014年10月起,被申請人都有按月繳納社保。因此,被申請人不存在斷繳的情形。
綜上,被申請人已經履行相應職責,申請人的復議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 8 日